国家再出硬措施严处土地违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由以前的25条减少至24条,但其中新增的条款多达8条,删除的条款有6条。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二是根据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三是增加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领导职责的规定。四是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
《办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的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第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而“15%”这一问责比例标准,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近三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情况,以及近年来土地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设定的。
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国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均每年225.6万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平均每年为38.4万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平均比例为17.02%。排除在土地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的部分,实际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接近15%。据此,确定将“15%”作为问责比例标准。也只有严格执行这样一个比例标准,才能够确保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被突破。
(《南京日报》20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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