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纪人协会会费交纳与管理办法
(经二届十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提交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一条 根据《南京经纪人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五章和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凡是南京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每年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不得拖交、欠交或不交。
第三条 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度交纳50元;
(二)单位会员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1万至10万元的,每年度交纳200元;
(三)单位会员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11万元至50万元的,每年度交纳300元;
(四)单位会员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51万元至100万元的,每年度交纳500元;
(五)单位会员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101万元以上的,每年度交纳700元;
(六)非法人单位会员(包括分支机构)每年度交纳200元;
(七)其中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交纳不少于5000元;
(八)其中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交纳不少于10000元;
(九)其中会长单位每年度交纳不少于30000元;
(十)会员自愿多交纳的,不受以上限制。
第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一月至六月份。
第五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当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协会建立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按规定出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为方便会员交纳会费,各专业委员会、各区县办事处可以按照协会规定代收会费;
(三)协会会费用于为会员服务,开展协会各项活动和聘用人员工资等开支;
(四)协会秘书长每年应将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理事会监督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应事先向协会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经批准后减免会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3年7月30日通过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