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纪人协会文件
关于开设二手车经纪专业科目的通知
各办事处:
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文件,市工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南京市二手车经纪市场的若干意见” (宁工商市[2007]9号)。
为了适应对二手车经纪行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执业、提高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决定开设二手车经纪专业培训考核科目。具有二手车经纪的《经纪执业证书》上加印“一般和二手车”经纪字样,证书编号统一为“32010012XXXXXXX”。
今后,申请从事二手车经纪的人员,应通过 “经纪基本科目”和“二手车经纪专业科目”的考核,取得具有二手车经纪的《经纪执业证书》。对已取得一般《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须通过“二手车经纪专业科目”的考核,换发具有二手车经纪的《经纪执业证书》。
南京经纪人协会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抄报:市工商局、省经纪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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