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经 纪 人 协 会 文 件
宁经协[2006]03号
关于印发《经纪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会理事、协会会员、协会各区、县办事处:
《〈经纪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经纪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抄报:市工商局市场处
《经纪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一、根据《南京经纪人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款和南京经纪人协会《南京市经纪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我市《经纪执业证书》的受理和颁发工作,由南京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统一负责。
二、《经纪执业证书》是持证人通过经纪业务培训和考试,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经纪知识和技能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具备申请从事执行相应经纪业务的证明。
经纪活动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接受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营行为。
经纪人包括经纪组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纪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依法成立的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持证人自被经纪人聘用或解聘为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经纪人应当持《经纪执业证书》等资料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三、申领《经纪执业证书》的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有固定住所(含常住和暂住)的人员均可凭身份证件向市协会或市协会区、县办事处申请《经纪执业证书》,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市协会颁发《经纪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经纪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经纪执业证书》被吊销未满两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
四、核发《经纪执业证书》的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凭身份证件领取“《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
2、对提交的“《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初审: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南京市的住所证明(户口或暂住证);
(3)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由公安机关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4)近期同底免冠照片;
(5)其他有关材料(如对申请专业经纪执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等材料)。
3、对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签署通过初审的意见,县、区受理的的可加盖办事处印章。
4、符合申请条件并考试合格的,由授权人审批。
5、制作《经纪执业证书》:
(1)在《经纪执业证书》证明栏落款处盖“南京经纪人协会经纪执业证书证件专用章”,照片处加盖“南京经纪人协会”钢印;
(2)取得专业经纪执业的根据有关规定加盖相应专业经纪执业认定印章(如房地产、技术、体育等);
(3)《经纪执业证书》编号由十五位数字组成(其中自左起:“32”为江苏省、“01”为南京市、“00”为市直、“XX”为经纪类型、后七位为序号):
一般经纪 [农产品、工业品] 32010001XXXXXXX;
房地产经纪 [一般、房地产] 32010002XXXXXXX;
劳动力经纪 [一般、劳动力(职业介绍)]
[一般、劳动力(人才)] 32010003XXXXXXX;
技术经纪 [一般、技术] 32010004XXXXXXX;
文化经纪 [一般、文化] 32010005XXXXXXX;
体育经纪 [一般、体育] 32010010XXXXXXX;
其他经纪 [一般、XXX] 32010099XXXXXXX。
农产品经纪 [农产品] 32010000XXXXXXX。
(4)签发日期和发证日期为授权人审批日期,有效期为满四年的相应日期。
6、发放《经纪执业证书》:
(1)打印培训考试花名册和填写“《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有关内容;
(2)申请人在“《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上签领。
7、《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归档:
“《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在领取人签字后交市工商局经纪人管理机构归档。
五、经纪执业的培训、考试:
经纪执业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有“经纪人概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等内容。通过基本科目考试的,取得申请一般即农产品、工业品经纪活动的执业,并可申请从事尚未开设专业的经纪执业。
申请从事生产要素及其他市场领域经纪活动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取得专业经纪执业的,还应当通过相应专业经纪执业科目的考试。
申请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受理。
培训、考核由市协会按照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合格并材料齐全的,市经纪人协会在三十日内发给《经纪执业证书》。
六、《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经纪执业证书》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内的每年四月至六月向市协会或所在地市协会区、县办事处办理证书年度审验,对参加审验的在其证书上加盖审验章。
七、《经纪执业证书》的吊销:
对持证人违反《南京市经纪行业自律公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法律规章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提请的,市协会按照程序吊销该持证人的《经纪执业证书》。
八、《经纪执业证书》的补(换)发:
《经纪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经纪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其本人书面申请换领或补发。《经纪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原《经纪执业证书》;《经纪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注明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证号及原证书作废等),并填写“《经纪执业证书》换领申请表”。新证证号尾号不变,签发日期为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日期为原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本次换证审批日期(日期后加“换”字)。
《经纪执业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换领新证。持证人应当参加新法规等内容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填写“《经纪执业证书》换领申请表”。换领新证应按照“申请经纪执业证书的程序”办理,原证号尾号不变,签发日期为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日期为本次换证满四年后的3月31日,发证日期为本次换证审批日期(日期后加“换”字)。
九、对农民申请农产品《经纪执业证书》的特别规定:
本市农民申请只从事农产品(即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产品)经纪活动的,目前采取简化手续、培训只收成本、免予考试、免费发证的优惠政策。由本人凭身份证件、填写“《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直接向所在地市协会区、县办事处或市协会申领农产品《经纪执业证书》。市协会及时核发农产品《经纪执业证书》,并适时组织新领证书的人员进行农产品经纪业务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为农产品经纪人基本知识和经纪人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集贸市场管理法规等的有关规定。
十、市协会和市协会区、县办事处应对《经纪执业证书》的申请、发放建立登记制度,市协会要建立“《经纪执业证书》信息库”,并及时向市工商局经纪人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以便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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