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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录入:admin  www.njjjr.net   2008/8/27  人气:5506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宁工商市〔200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
    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江苏省经纪人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4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 32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包括商品房、存量房销售和租赁的居间、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产交易当事人用于存量房买卖的货币资金,即购(售)房款,属特定款物,其所有权属于房产交易当事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存量房交易资金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当足额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属公司制经纪机构的不得恶意以公司破产、有限投资额不足的理由逃避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擅自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应当足额返还;给房产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商业银行不得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交易保证机构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就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不被恶意挪用做出承诺。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时,应当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
        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格式文本。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房地产经纪范围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人数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证明;
        3、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地的证明;
        4、《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备案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或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备案证明及复印件。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聘用经纪执业人员20日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执业备案手续,并申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房产交易当事人选用;采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将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违背房产交易当事人的意愿强迫签署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执行经纪执业制度、办理执业承诺手续等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参加诚信等评优的条件。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九、工商行政、房产、公安和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和协作,做好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后60日内办理和补办有关手续。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经纪 存量房 资金 规定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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