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纪行业自律公约
(南京经纪人协会一届十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
为使我市经纪行业做到守法遵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经纪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职业介绍、人才、家政等)、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经纪活动的个人,须通过南京经纪人协会组织的资格认定,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后合法上岗执业,并按时参加经纪资格证书年度审验。
第二条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个体经纪人或者经纪组织中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不得违章操作经纪业务,私下牟取不当得利,损害受聘的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的利益和信誉。
第三条 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相关登记,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经纪人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个体经纪人的业主、合伙经纪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不得聘用无经纪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并将聘用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五条 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将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明码标价,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如实入帐并依法缴纳税费;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第六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 经纪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经纪合同,合同中不得含有“霸王”条款,并由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经纪人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赚取差价、索取额外报酬;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恶意竞争,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公共利益和经纪秩序;不得采取暗箱操作、内幕交易,操纵经纪市场,欺行霸市。
第十条 经纪组织应当公开企业投诉渠道,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与客户及时沟通。对属于企业过错的应及时纠正;对行政机关和协会转达的投诉,应当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
对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将根据情节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内部通报、媒体曝光、取消会员资格、吊销经纪执业资格证书、录入信用档案、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入警示系统、限制经营资格、予以行政处罚等制裁。本公约于2005年3月4日经南京经纪人协会一届十次理事会通过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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