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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南京市二手车经纪市场的若干意见

    录入:admin  www.njjjr.net   2008/7/8  人气:4589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南京市二手车经纪市场的若干意见
    200792日宁工商[2007]9号)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经纪人条列》、《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南京市二手车经纪市场做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从事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行为的二手车经纪活动的,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成为二手车经纪人(机构)。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专门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的经纪人(机构),其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标明为“二手车或二手汽车、二手摩托车经纪”字样;二手车经纪人(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如经纪或者居间、行纪、代理)和二手车经纪项目(如二手车或二手汽车、二手摩托车等)。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经纪人(机构)的应当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是指二手车经纪人(机构)中以经纪的方式具体执行委托人委托二手车业务的经纪从业人员。
         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二手车经纪人(机构)中执业。
         三、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经纪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  经纪执业人员的聘用或解聘合同(证明);
    3、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
         对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明确每个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
    根据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的有关规定,我市实行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挂牌明示的方法,即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应当佩戴“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在市场内开展经纪业务。明示的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并接受公众查询和投诉举报。
         四、二手车经纪人(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居间、行纪、委托)合同,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不得要去委托人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合同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经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经纪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  合同履行期限;
    4、  佣金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手车交易应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买卖合同、经纪(居间、行纪、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五、委托二手车经纪人(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1、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人(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2、二手车经纪人(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3、二手车经纪人(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4、二手车经纪人(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六、下列车辆禁止经纪:
    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不具有车辆法定证明、凭证的车辆;
    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发现车辆具有4、5、6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通过二手车经纪人(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八、参加二手车展销会的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参展的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应当佩挂“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
         九、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发布二手车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 准确。
    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的车辆信息属于执业服务说明材料,其中包含车辆信息发布的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名称,车辆基本情况(品牌型号、车辆号码、车辆注册日期、行驶里程、配置、价格等);相关手续(年检、保险、税费缴付等);车辆重大瑕疵以及委托人其他特别要求等内容,并由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署名(样式见附件2)。
         十、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信息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一、实行二手车经纪执业人员考核制度。市工商局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南京经纪人协会负责组织考核认定和发放具有二手车经纪专业的《经纪执业证书》。
         十二、省、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二手车经纪人(机构),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和经纪执业记录年检工作以及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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