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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若干规定

    录入:admin  www.njjjr.net   2008/7/8  人气:6326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若干规定
    (2005年9月21日宁工商市[2005]9号)
     
        各工商分局,区县工商局、房产局,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房地产经纪人:
        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经纪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江苏省经纪人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97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和租赁的居间、代理)的,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成为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包括设立为个体工商户的简称个体经纪人,设立为企业的简称经纪组织。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标明为“房地产经纪”字样;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经纪或者居间、代理)和房地产经纪项目。
        二、房地产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到市房产局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地产经纪范围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证明;
    3、  固定经营场地的证明;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市房产局发给“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由房地产经纪人在其经营场所明示。
          三、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当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局备案。
          四、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指房地产经纪人中以经纪的方式具体执行委托人委托业务的经纪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中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自聘用或解聘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  经纪执业人员的聘用或解聘合同(证明);
    3、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
    对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明确每个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外橱窗等)予以明示。明示的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并接受公众查询和投诉举报。
    五、房地产经纪人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在楼盘所在地售楼点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应当明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3、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原件);
    4、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原件);
    5、房地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
    7、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
    其中复印件应与原件的内容、规格一致。
    六、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要求当事人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房地产经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经纪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  合同履行期限;
    4、  佣金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经纪人应该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共同监制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经纪合同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七、房地产经纪人完成经纪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收费规定统一收取佣金等服务报酬,开具发票,依法纳税,并做到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
        八、房地产经纪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标准。
    房地产经纪人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的房屋信息属于执业服务说明材料,应当包含: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座落、面积、建筑物状况、价格等);产权情况;房屋权利瑕疵或限制情况(如是否抵押、查封、出租等);委托人其他特别要求等内容,并由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署名。
    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九、我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考核制度。市工商局和市房产局指导考核工作,南京经纪人协会负责考核认定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发放。房地产经纪执业考试分为经纪基本科目和房地产经纪专业科目。
        十、市房产局每年对房地产经纪人中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十一、房地产经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采取欺诈、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今年十月十日前按照以上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模范遵守法规、规范业务操作成绩突出的,市工商局和市房产局以及经纪人协会予以表彰;均相应记入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先进事迹向社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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