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市〔2005〕112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辖市经纪人协会:
《江苏省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分别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颁布实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5]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纪人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协调的备案工作机制
从2005年5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样本见附件一、二)。《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可复印,每位经纪执业人员填一张。《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中工商局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为市场监督管理处、科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受理经纪人对其聘用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对按规定提交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材料并且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向经纪人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样本见附件三)。《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一式两份,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纪人各留一份。对2005年5月1日前设立登记的经纪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8月1日前全部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中要求各地使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统一备案号码编码规则》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暂按由各地经纪人协会核发的《经纪执业证书》证书编号作为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并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中注明,待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编码规则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后,再按要求实行。对在备案过程中发现经纪执业人员没有《经纪执业证书》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与经纪人协会联系沟通,由经纪人协会组织开展对其培训,并核发《经纪执业证书》,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是一项新的经纪人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经纪人知晓办理备案手续的内容、具体要求和程序,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注册登记、企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检查
为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公众查询和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提高经纪执业人员和经纪人的信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监督经纪人除了按照《办法》规定,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外,还要将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号码、诚信经纪承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备案号查询、举报电话和经纪人协会的投诉电话在经营场所明示。
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的签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时,可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纪人的这种行为给予处罚,但经纪执业人员签名与否不影响经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
为加强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要将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资料及备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执业记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合同中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情况、举报投诉情况、虚假行为向社会公示的情况、案件查处及行政处罚等内容分别归入档案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社会提供有关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息咨询时,不得提供档案中涉及经纪执业人员的隐私资料等内容。
四、充分发挥经纪人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指导和支持经纪人协会的工作,会同经纪人协会开展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支持或会同经纪人协会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经纪人协会做好发展和规范会员的工作。
各地经纪人协会应根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和完善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经纪人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建立健全经纪行业的行为规范和经纪执业准则,认真组织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并核发《经纪执业证书》,建立会员执业信誉档案制度,努力为会员做好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充分发挥经纪人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五、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及证书发放
全省近年来一直实行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并核发《经纪执业证书》,效果很好。特别是2001年《江苏省经纪人条例》颁布并规定把该项职责赋予经纪人协会以来,这项工作在加快培育发展经纪行业、发挥经纪人的重要作用、提高经纪执业人员素质、规范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根据我省经纪业在经济发展的地位,从稳定和发展经纪人队伍,加强经纪人管理和规范经纪人工作出发,全省应继续实行由经纪人协会组织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和核发执业证书制度。各地经纪人协会应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经纪人协会职责,及时修改协会章程,充分利用协会职能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比较健全的优势,继续组织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核发《经纪执业证书》,促进全省经纪业稳定和健康发展。
从2005年5月1日起,各地经纪人协会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包括农产品经纪执业人员)一律核发由省经纪人协会监制的《经纪执业证书》。各地订购的原来由省工商局监制的《经纪执业证书》可延续使用至2005年底,从200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继续使用。对原证书到期、遗失等需换发和补发的,由各地经纪人协会一律换发和补发新的《经纪执业证书》。《经纪执业证书》由省经纪人协会统一印制,各省辖市经纪人协会统一向省经纪人协会订购。
六、开展经纪人清理检查
自2005年3月至2005年11月底,省各直属工商局在所辖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经纪人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工商局市场处。省各直属工商局同时做好准备,迎接国家工商总局对我省经纪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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