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等问题进行严格规定,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 根据备忘录,上市公司若发生重大事件,则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另外,在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国际金融报》20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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