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5日,李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公司独家代理李先生位于丰台区角门西里的一所房屋所有的出售事宜。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为28万元。2007年8月8日,李先生委托时任该公司虎坊桥店的经理张某代办该房屋买卖的一切有关事宜,并将该授权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天,张某代李先生与周先生及公司签订了《房屋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中介费为房屋价格的3%。9月3日,周先生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现周先生购买该房屋后,联系上了出卖人李先生,得知公司吃了6万元的差价,并因此导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费用1800元,贷款利息1920元,契税900元,土地出让金1800元。为此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以及支付周先生多承担的贷款利息、契税等共计126420元。 5月5日,北京丰台区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赚取房屋差价行为,故依其承诺应双倍返还房屋差价及其他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北京晨报》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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